南京市建设监理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

2026-09-16

南京市建设监理自律公约

(修改讨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我市建设监理执业和经营行为,维护建设监理行业声誉和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竞争有序运行,促进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定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公约适用于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 建设监理企业行为自律约定

第三条 建设监理企业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切实执行国家相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敬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申请资质许可和在资质复查及资质变更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越级监理,不违规挂靠承接业务。

第六条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和反对弄虚作假、行贿、串标、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以及互相诋毁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 建设监理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配置监理人员,不得挂名虚设或将监理人员在多个项目同时挂名,监理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理工作。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监理人员。

第八条   建设监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管理监理人员证书。

第九条 规范监理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监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监理项目人员到位、设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第十条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监理人员,依法维护监理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发放工资,办理工伤保险,提供劳动保护,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岗前或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要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不泄露受监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侵占国家利益。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进场材料及实体工程进行质量控制,严禁将不合格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用于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企业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发现的环保问题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监理人员行为自律约定

第十六条  建设监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监理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监理合同约定,为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处理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评定工程质量及统计工程数量,要以准确的测试数据和资料为依据,并对自己签认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人员应当坚持廉洁执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不在监理工作中吃、拿、卡、要,不干预施工企业正常的用人安排。

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在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人员,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时,应按规定提供本人真实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监理企业注册;不出卖、出借、挂靠、转让、涂改、伪造监理资格证书以及其它个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监理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人员应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聘用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不擅自离聘,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工程和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上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履约考核和信用评价内容;协会也将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公约致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公约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环保问题和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司法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采用动态管理,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南京建设监理协会对违反公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登记,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相关信息。各建设监理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尊重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声誉。

  •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南京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