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监理协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参与机制
发布时间:
2026-09-16
南京建设监理协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参与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南京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明确参与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和监理行业专业优势,协助政府、联动会员单位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灾后恢复等工作,防范化解行业领域应急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及南京市相关应急管理要求,结合监理行业特性和协会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协会参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及关联监理行业的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覆盖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各部门及全体会员单位,明确参与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要求,确保参与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开展人员避险、抢救救援工作,同时做好参与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守安全底线。
2. 依法依规,规范参与:严格遵循国家、江苏省及南京市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应急预案,在政府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下开展参与工作,不越权、不缺位,确保参与行为合法合规。
3. 专业赋能,精准发力:结合监理行业在工程安全、质量管控、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专业优势,聚焦应急处置中的专业需求,组织专业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现场协助等服务,提升应急处置效率和质量。
4. 协同联动,快速响应: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会员单位、社会应急力量的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响应流程和联络方式,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高效推进参与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5.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兼顾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恢复全环节,既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也注重行业应急能力培育、风险排查和宣传引导,提升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应急防范水平。
6.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对参与过程中募集的资金、物资实行公开公示,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对参与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四条 工作目标
建立“事前有准备、事中有响应、事后有总结”的全链条参与体系,明确协会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路径;提升协会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联动会员单位形成应急合力;协助政府做好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物资保障等工作,助力快速控制事态、降低灾害损失,推动行业及社会有序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协会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参与工作的决策和指挥机构,统筹推进各项参与工作,接受南京市应急管理、住建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1. 组成人员:组长由协会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骨干会员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邀请监理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2. 核心职责:审定协会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案和应急响应措施;统筹协调协会内部及会员单位的应急力量、物资资源;对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各项应急部署;决策参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参与人员的统筹调度和安全保障;做好事后总结评估和奖惩工作。
第六条 专项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项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具体落实参与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成员从协会各部门及会员单位抽调。
1. 综合协调组:由秘书处牵头,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汇总、传递,对接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应急力量,做好沟通联络工作;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会议,起草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信息通报等材料;负责参与工作的后勤保障、人员考勤和台账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类衔接问题。
2. 专业技术组:由协会专委会牵头,抽调会员单位中的监理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应急技术支撑;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如工程坍塌、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灾后工程修复评估等;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监督技术措施的落实;开展行业应急技术培训和指导,提升会员单位应急技术能力。
3. 物资保障组:由协会财务部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筹集、储备、管理和调配;对接会员单位、社会各界,募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资金;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定期检查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补充更新;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发放,确保物资及时送达应急一线,严格执行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相关规范。
4. 宣传引导组:由协会秘书处牵头,负责应急宣传工作,及时传达政府应急部署和协会参与工作动态;宣传会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回应行业及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避免不实信息传播;严禁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规范信息传播和交流。
第七条 会员单位职责
1. 落实主体责任:各会员单位作为监理行业应急参与的重要力量,应建立本单位应急工作机制,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提升自身应急处置能力。
2. 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响应协会应急调度,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抽调应急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或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和协会做好应急相关工作。
3. 开展自查防控:定期开展本单位及所监理项目的应急风险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员工应急培训,提升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重点关注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火灾等行业常见风险。
4. 反馈应急信息:及时向协会上报本单位发现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应急处置情况及相关需求,配合协会做好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参与流程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事前预防与准备
1. 风险排查与预警: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监理行业相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工程安全、疫情防控、极端天气等领域的隐患,建立风险台账,明确防控措施;对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会员单位传达,指导会员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2. 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协会应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协会工作人员、会员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知识、应急技术、应急流程等培训,邀请应急专家授课;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模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场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建立应急专家库,储备专业技术力量,完善应急响应备选方案和联络人制度。
3. 机制完善与对接:定期修订本参与机制,结合国家政策调整、行业发展和应急工作实际,优化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加强与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对接,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明确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应急信息畅通、工作衔接顺畅;主动申报纳入地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组织参与目录,接受统一管理。
第九条 事中响应与处置
1. 应急启动:接到政府应急响应通知或发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机制,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分析事态发展情况,制定具体参与工作方案,明确各专项工作小组的任务和分工,实行24小时待命制度。
2. 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组及时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影响范围、应急需求等,快速上报领导小组,并同步对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协会参与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信息每日报送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完整,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完成初步信息上报。
3. 力量调配: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需求,调度各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协调会员单位抽调应急人员、技术力量,组建应急服务队,赶赴现场参与处置;专业技术组根据事件类型,提供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如灾后工程安全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抢险技术方案制定等,严格履行监理行业应急职责,不替代施工单位开展救援工作,重点做好监督、协助、记录和上报工作。
4. 物资保障:物资保障组根据应急需求,协调会员单位、社会各界募集物资、资金,确保应急物资及时送达一线;建立物资接收、发放台账,规范物资管理和使用,定期公示物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5. 宣传引导:宣传引导组及时发布应急工作动态、政府政策要求和行业应对措施,宣传先进典型,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处置不实信息,引导行业和社会公众理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氛围。
6. 现场处置: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人员,严格遵守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工作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规范开展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人员疏散、隐患排查、技术支撑、物资分发等工作,及时反馈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措施。
第十条 事后恢复与总结
1. 灾后恢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协会配合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开展灾后恢复工作,专业技术组提供工程修复技术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物资保障组做好剩余应急物资的回收、整理和保管,做好资金结算工作。
2. 总结评估:领导小组组织各专项工作小组、会员单位开展参与工作总结评估,梳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在协会内部及会员单位中通报,不断完善本参与机制。
3. 奖惩表彰:对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参与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协会予以通报表扬、表彰奖励;对未履行应急职责、拒不配合协会调度、推诿扯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参与工作中受伤、残疾、殉职的人员,协助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4. 资料归档:综合协调组将参与工作中的方案、会议纪要、信息通报、台账、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按协会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便于查阅核查。
第四章 协同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与政府部门协同
建立与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民政局等政府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明确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及时获取应急政策、预警信息和工作部署;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风险排查、培训演练等工作,按照政府要求提供技术支持、物资保障等服务;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行业应急需求和工作建议,参与政府组织的应急工作会议和交流活动,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与会员单位协同
建立会员单位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会员单位的应急职责和响应流程,建立会员单位应急资源信息库,整合会员单位的技术力量、应急物资、人员资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过协会平台快速调度会员单位资源,形成应急合力;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应急交流、培训和演练,提升会员单位协同应急能力;建立会员单位应急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会员单位落实应急责任。
第十三条 与社会力量协同
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的沟通合作,建立应急资源共享、协同处置机制;必要时,联合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募集、技术研发、培训演练等工作;借鉴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应急处置的先进经验,提升协会参与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政社协同、多方参与的应急工作格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组织保障
明确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工作小组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会应急工作队伍建设,配备兼职应急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应急组织协调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物资与资金保障
多渠道筹集应急资金,包括协会自筹、会员单位捐赠、社会捐赠、政府专项补助等,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与物资供应商、运输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障应急物资快速供应和运输。
第十六条 技术保障
建立协会应急专家库,聘请监理行业、应急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支持;加强应急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会员单位应用先进的应急技术和设备,提升应急处置的专业化水平;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提升应急人员的技术能力,结合监理行业规范要求,完善应急技术方案。
第十七条 宣传保障
加强应急宣传工作,利用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员群等渠道,宣传应急知识、政策法规和协会应急工作动态;定期组织应急宣传活动,提升会员单位和行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应急相关舆情,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应急工作氛围。
第十八条 安全保障
制定应急参与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为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开展安全防护培训,确保人员人身安全;建立应急参与人员保险制度,为参与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参与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应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监事会负责对协会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工作小组落实整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2. 外部监督:主动接受政府应急管理、住建、民政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检查工作;接受会员单位、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公开应急工作信息和物资、资金使用情况,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3. 考核评价:将会员单位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情况,纳入会员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协会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应急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会员单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1. 未按本机制要求开展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应急响应不及时、处置不力的;
2. 接到应急调度指令后,拒不配合、推诿扯皮,未按要求落实应急任务的;
3. 应急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或隐瞒、谎报应急信息的;
4. 擅自挪用、截留应急物资和资金,或违规使用应急物资和资金的;
5.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6. 擅自发布不实应急信息,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 其他违反本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机制修订
本机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江苏省及南京市应急管理相关政策调整、行业发展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可由理事会提议修订,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结合《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暂行规范》等最新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流程。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机制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衔接规定
本机制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南京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执行;本机制与国家相关政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政策、上级规定执行。
南京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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