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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南京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南京建设监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101号莫愁大厦2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开展会员单位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开展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

(三)组织会员交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企业管理经验,提高会员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四)开展调研和咨询服务工作,参与编写行业指导文件和工作标准以及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进行评议或评价等。

(五)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关学术和工作交流,办好《南京监理》会刊。

(六)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提供相关服务和问题处理可行性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行业自律,执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八)组织创新或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单位会员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咨询业务的企业。

(三)个人会员经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及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教学、科研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交验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在行政部门办理的

南京地区监理备案登记手续;

   申请个人交验注册执业证书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且经催缴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协会会员年以上;

(二)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在所在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三)守法经营,近二年无刑事处罚记录,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实行等额选举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经会长授权后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1118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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