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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6-08-02

江苏省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

咨询服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和《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文件精神,落实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江苏开展工程监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进一步破除阻碍改革深入的陈旧政策约束,推进工程咨询行业的供给侧改革,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咨询服务业务,提升工程咨询服务业的产业集合度、行业集中度和人才集聚度,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涵盖可研、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等各阶段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依法应当实行监理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其它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条 [委托方]

  项目管理服务的委托方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凡符合应当实行监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单位。

  第六条 [受托方]

  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受托方为项目管理企业。

  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与所承担项目性质规模相符的工程监理资质。鼓励项目管理企业积极申请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资质。

  第七条 [委托内容]

  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委托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及工程监理,视委托方的需要和受托方的资质情况还可以包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 [委托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立项后即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并在项目管理企业注册。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项目管理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团队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项目规模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并在项目管理企业注册。符合应当实行监理范围的项目,其项目经理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项目管理企业注册。

  如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委托内容中包括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则项目管理团队中的招标负责人或造价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项目管理企业注册。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委托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受项目管理企业委托授权,领导项目管理团队工作,代表项目管理企业对委托方全面负责。

  符合应当实行监理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工程监理职责。

  如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委托内容中包括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服务内容,由项目经理任命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项目管理企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招标工作或造价工作负责人,签署招标与造价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服务费用]

  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费用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服务范围与内容等,由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可按照所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取费分别计算后叠加。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有关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成本计算及综合评估制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收费行业指导价。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或产生的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奖励比例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单位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行业指导]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推动建设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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